武汉科技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31 发布者:管理员 点击:

武汉科技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建维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监督,保证竣工结算的质量,促进学校基建和维修工程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审基发[1991]430号文,鄂教审[1996]002号文和鄂建[1998]096号文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凡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建项目和工程预算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装饰、装璜及维修工程项目,均属审计范围。其工程竣工结算一律实行必审制度。未经审计,不得支付全部工程价款。

第二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结算计价依据,定额外费用结算办法,施工期间价差调整等有关事宜。凡与施工方签订包干合同,须事先报审计部门核对工程造价。

第三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质检部门及有关单位检查验收,工程质量确认合格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书,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竣工结算审查认可。

第四条 建设单位初审认可的竣工结算书,应提交审计部门进行终审,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标书;

2、工程竣工图纸,会审纪要;

3、设计变更通知单及附图;

4、甲方现场签证的原始资料;

5、隐蔽工程记录;

6、基础处理核定单;

7、工程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底稿;

8、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审计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可采取以下二种方式进行审计:

1、委托社会审计

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委托社会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2、内部审计

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审计处主持审计,其中50-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六条 委托社会审计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付审计费,审计费直接从工程项目审减额中支付;

内部审计的项目,学校根据鄂教审[1996]002号有关精神,按审减额的3~5%奖励审计人员,从工程审减额中支付。

第七条 审计部门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现行政策和有关法规实施审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提交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基建、维修计划应抄送审计部门,5万元以上的装饰、装璜及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通知审计部门,便于审计部门跟踪鉴证,合理审计。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应紧密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合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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