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31 发布者:管理员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全面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划清经济责任,加强管理和廉政建设,完善干部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凡直接由学校任命(聘任)的校办产业、承包单位及其它经济实体(包括二级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均属审计范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进行审计:
(二) 任职超过一年以上,因工作需要调动或职务调整者;
(五) 校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求对其进行审计者。
第三条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委托,二级单位兴办的企业负责人由该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委托,或学校领导直接交办,学校审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审计部门力量不足时,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已经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进入审计实施阶段的人员,审计终结前,不得解除其任期经济责任、办理离任或退休手续。
(一) 检查其任职期内资产、负债和权益的真实性,评价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二) 检查其任职期间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评价盈亏的真实性;
(三) 检查其对国家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及遵守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 检查其重大投资活动是否合规,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五) 检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有效;
(一) 对审计对象实施审计,一般应提前两个月向审计部门提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由审计部门据此实施审计。
(二) 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五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并组织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三)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通知要求准备好以下资料:
(四) 现场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五)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人核对审计事实,被审计人员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审计部门。
(六)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人的合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审定审计报告,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送达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第六条 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学校有关制度处理;离任前突击花钱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违规开支的,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
第七条 被审计人在现职岗位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上一条:武汉科技大学经济实体定期审计暂行办法
下一条:武汉科技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试行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