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武科大办〔2013〕88号)

发布时间:2015-06-23 发布者:管理员 点击:

武科大办〔2013〕88号

关于印发《武汉科技大学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经研究,特制定《武汉科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

2013年11月27日

发:全校各单位

武汉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印发

武汉科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节约工程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武汉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武科大办[2013]58号),参照《教育内部审计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自主或参与建设的、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的、纳入学校建设计划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在学校行政和上级审计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监督、确认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项目特征和实际需要,审计处可自行组织开展审计,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

第五条 审计费用及取费标准参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列入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其中,各类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禁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的竣工结算现象,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经审计审核,以最后确认数据为准,综合核减率超过6%的,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综合核减率在6%(含6%)以内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遵循下列原则和方法:

(一) 基本原则和方法

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之间的关系;注意协调、沟通同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关系。

(二) 其他原则和方法

1、预算内执行的原则。审计处按工程管理部门抄送的、经学校批准的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预算组织审计。对跨年度的竣工结算追溯上年计划预算。未列入年度计划预算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审计,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审核;凡计划预算或合同外的结算审计项目,需经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启动审计。

2、先审计后结算原则。凡竣工结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先审计后结算;5万元以下的可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计处定期组织监督抽审;工程管理部门按年度将审核完毕的项目名称、金额送审计处备案。学校严格按照审计处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审核)报告》办理建设工程结算支付。

3、审计资料责任承诺制原则。工程管理部门对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把关,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会同施工单位将经审核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送达审计处。审计处应要求施工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签署《审计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实事求是地编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同意将结算书中少报、少算、漏报的内容,视为对学校的优惠让利;同意审计处对结算资料中手续不全或明显失真的签证文件不予采纳或予以纠正;审计处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结算资料。

4、合同会签审核原则。工程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必须先经过审计会签。

第二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其中,对单项工程预算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其它工程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模式。

第八条 前期审计

(一) 项目投资立项审计

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及地方相关规定,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通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为学校提供决策依据,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主要内容:

1、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功能的符合性,选址合理性、投资规模与学校财力的可支配度;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

4、决策方案比选情况审查。

(二) 设计审计

1、设计方案比选情况审查;

2、扩初设计的建筑经济指标、合理性、完整性等审查;

3、设计概算审核。

(三) 招投标审计

1、招标文件审核;

2、招标答疑文件审核;

3、编制及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1) 新建工程,200万元及以上的改扩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采取审计处与工程管理部门同时独立编制、交叉复核,以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200万元以下的改扩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审计处组织审核。

(四) 投标文件审计

1、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在项目招标结束后3日内,将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等转审计处。

2、审计处组织对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出具清标审核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处提出的清标意见,要求中标人在合同谈判前进行必要的解释、修改和约定。

(五) 施工合同审计

1、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及合同额大于5万元的学校直接分包(或委托)合同必须经过审计审核,商务谈判必须有审计处参与。

2、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主体的合法性、内容的完整性、条款的严谨性、表述的准确性,以及合同无效的风险评估。

3、凡属合同总价或单价包干的,其包干总价或包干单价的构成情况须先进行审计后签订合同。

第九条 施工审计

(一) 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

1、检查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是否发生改变,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或变更相一致。隐蔽工程的关键节点必须有审计机构(审计处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以下同)意见;审计机构应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做好详细文字、图像等记录,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隐蔽工程,未经审计机构参与测量及计录,施工单位不得封闭;自行封闭的审计时不予计量,也不计算相关费用。

3、检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相关记录是否完整,工程质量是否经过监理单位确认。对勘验不合格的项目,审计机构应及时建议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妥善处理,并明确划分责任。

(二) 建设工程用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审核

1、凡同类用材总价大于50万元、设备单价大于10万元或设备总价大于50万元的设备(简称“大宗材料、设备”),其价格必须经过审计审核。

2、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进场使用前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共同确认;“厂家、规格”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经上述三方确认并同意使用后,重新确定单价。

3、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没有明确“厂家、规格”,但材料单价已明确的,进场使用前施工单位提供“厂家、规格、单价”,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共同进行核实;如实际价格低于投标价格的,必须由上述三方与施工单位洽商确认共同定价。

4、投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主要材料、设备,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协助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不须招标的,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机构分别询价后共同确定。

5、主要材料和设备在进场使用和安装前,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监理单位、审计机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验收。

(三)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审核

1、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 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应严格审查,防止施工单位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对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进行分析,属于设计粗糙、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变更应提出索赔;对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分析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并对不同的变更方案进行测算和筛选,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 检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对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子目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单价执行;合同中没有的价格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只是项目用料(包括规格)改变时按相似或相近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换算,且只计算主要材料价差;对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发生改变的,应相应调整其单价。

(3) 施工签证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内容;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既签量又签价、既签量又签消耗、既签单价又签总价的问题。

2、凡涉及费用变动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审计机构应及时核实和确认,对未经审计机构核实和确认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应不予增加工程费用。

(四) 索赔费用的审核

1、索赔费用的审核的主要内容:

(1) 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是否实际发生;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程序是否规范;

(2) 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2、对未经审计机构审核确认的索赔事项,应不予办理索赔款项的支付。

3、对由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过失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的增加,审计机构应向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赔偿的建议。

(五) 工程进度款审核

1、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核的主要内容:

(1)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

(2) 施工单位填报并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

(3) 检查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真实性,并审核计价方式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当实物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不符、施工项目与施工合同不符、施工材料发生变化时,应在洽商基础上对工程进度款进行据实调整。

2、未经审计机构审核认定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应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一)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审核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1、竣工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

2、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条件要求,工程质量验收证明资料是否齐备;

3、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分项竣工结算单价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招标文件的规定;

4、设备与主要材料的价格是否符合核定的价格;

5、费用、利润、税金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注意各项费用的计取和计算误差;

6、合同变更价款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7、材料价差和按实结算的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8、核定工程实际造价。

(二) 竣工结算审计需提供的审计资料要求如下:

1、招投标文件;

2、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项目结算书和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

4、竣工图纸(必须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项目负责人和处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

5、设计图纸会审记录;

6、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及有关施工日志、监理日志;

7、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8、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证明;

9、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一) 审查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 审查工程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概算执行,有无提高建筑标准和扩大建筑面积;

(三) 审查建设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准确;

(四) 核实项目资金来源、运用与结余资金;

(五) 审查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 审查工程项目从筹建、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开支;

(七) 审定项目建设总成本。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成立工程项目审计小组。工程项目审计小组由审计处派专业人员组成,并明确审计组负责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实行全过程审计质量监督控制;必须根据审计要求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内容、重点、方法和时间等。

第十三条 接收审计资料。工程管理部门完成工程送审资料的初步审核后,与审计处协商后确定资料交接时间,必须由审计处、工程管理部门、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共同交接,同时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送审表》,签署《审计承诺书》。送审资料经初步核查后,审计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资料意见书,施工单位接到意见书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送审资料;超过时限,审计处原则上不再受理影响工程造价的补充资料。

第十四条 组织现场踏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小组必须与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一起进行现场踏勘;对实际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要素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核对相关资料,并要求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授权的人员签认。

第十五条 审核工程造价。审计小组在初审工作结束后,应出具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与施工单位交换审计意见;对审核报告无异议后,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人必须在《武汉科技大学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上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印章;根据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审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审核)报告》,作为工程项目财务结算的最终依据。

第十六条 处理争议事项。结算审核过程中出现重大争议或分歧问题时,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协商处理。技术问题由审计处、社会中介机构与施工单位协商处理;重大疑难问题,召开由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四方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原则性问题报学校有关会议议决。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的审计时限。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通知精神,按下列时限执行:竣工结算报送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自接受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500~2000万元的审计时限为40个工作日;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审计时限为50个工作日;5000万元及以上的审计时限为6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审计资料的归档。工程项目审计完成后,审计小组应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审核)报告》和相关资料;建立审计台帐,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奖励制度

(一) 对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坚持原则,做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或有效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学校给予奖励。

(二) 根据鄂教审[1996]002号文件有关精神,学校对审计处自审项目审计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中不配合,或拖延审计、拒绝审计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与工程管理有关的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如签订合同、处理变更签证、选择建筑材料等),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如工程量清单编制、全过程跟踪、结算审核等),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科技大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地方有关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地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武汉科技大学内部控制规范(武科大办〔2019〕35号) 下一条:新版《武汉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武科大党〔20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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