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武汉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3-09-04 发布者:管理员 点击:

武科大办〔2013〕58号

关于印发《武汉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

通 知

全校各单位:

经研究,特制定《武汉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

2013年7月5日

发:全校各单位

武汉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印发

武汉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以促进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办学水平。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与评价。

第四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保障必要的审计经费,支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议决。

根据学校领导分工,校长可委托其他校领导主管审计工作。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定期部署和检查审计处的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学校审计处依照国家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校内有关规章制度,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职权,对学校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上级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财经、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方面专业素质。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学校保障专职审计人员的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事前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报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外)临时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需经费。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听取审计工作汇报,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 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培训、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学校财务收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 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

(四)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 基本建设项目、基建修缮工程的合同、全过程审计、预算、结算;

(六) 招标投标工作;

(七) 对外投资项目经营状况和效益;

(八)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九) 经济管理和效益;

(十)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 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年审;

(十二) 科研项目;

(十三) 学校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本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对本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学校资金账户的年度银行调节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参加学校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制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学校内部审计办法,由学校审定后公布实施;

(四) 检查学校有关工作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

(五)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过失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一) 检查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二) 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机关反映;

(十三) 根据学校需要,经校长授权,审计处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全校教职工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根据不同审计事项,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 根据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一般由3名及以上审计人员组成),编制审计方案,实施内部审计,并在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无异议。有异议的,审计组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四)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 审计处将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批示意见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同时抄送相关单位。

(六) 审计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学校做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应照常执行。

第二十条 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所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在60个工作日以内将情况回复审计处。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要按项目建立审计档案,由审计处统一归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的建议,报学校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拒绝、阻碍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 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的;

(五)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学校应给予教育和行政处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 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国家机密的。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上级颁布的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停止执行学校之前发布的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文件。

上一条:新版《武汉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武科大党〔2013〕29号) 下一条:武汉科技大学经济实体定期审计暂行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