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24 发布者:管理员 点击:

武汉科技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武科大办【2004】92号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财经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学校财经监督和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校长负责,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应定期部署和检查审计处的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主管全校审计工作,审计处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的双重领导。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批准,可以在校内外临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某些专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校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二)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四) 学校基金、勤工俭学资金、学杂费、捐赠集资款项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

(六) 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资产、物资的购置、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 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八) 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 校属独立核算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 与学校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 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和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对学校与境内、外组织兴办的合作、合资企业和项目所投入的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对学校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第十四条 校财务处、基建处及各独立核算单位应按时向审计处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财务报表和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一) 审核会计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三) 参与制定学校重要的财经规章制度和参加学校经济决策性有关会议;

(四)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 对阻扰、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及表扬、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七) 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八) 检查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九) 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机关反映;

(十) 必要时,经校领导批准,审计部门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全校教职工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分期分批地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按准备、检查、报告和处理四个阶段进行。

(一) 准备阶段: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 实施阶段: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三) 报告阶段: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初稿,报审计处审定,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并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报校领导审批。审计报告上报校领导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处。

(四) 处理阶段: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经校领导批准后,审计处即可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审计部门要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及时向校领导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校领导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学校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对校领导作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应照常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组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交审计处送校档案馆综合档案室保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情节轻重,由审计部门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意见,提请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

(一)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 拒绝、阻碍审计人员行使职权;

(三)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

(四) 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

(六)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学校应酌情处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 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国家机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颁布的审计法规有抵触时,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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